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六、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减免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土地情况。